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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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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6.3 行程限位装置
6.3.1行走限位装置
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的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塔机相距大于l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6.3.2幅度限位装置
6.3.2.1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6.3.2.2 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6.3.3起升高度限位器
6.3.3.1 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 9462-1999中4.7.1的规定。
6.3.3.2 吊钩下极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6.3.4 回转限位器
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6.4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 绳保护装置。
6.5 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
6.6 钢丝绳防脱装置
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6.7 风速仪
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风速仪应设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
6.8 夹轨器
轨道式塔机应安装夹轨器,使塔机在非工作状态下不能在轨道上移动。
6.9 缓冲器、止挡装置
塔 机行走和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均需设置止挡装置。缓冲器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塔机 (变幅小车)上,当塔机 (变幅小车)与止挡装置撞击时,缓冲器应使塔机 (变幅小车)较平稳地停车而不产生猛烈的冲击。 缓冲器的设计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9的规定。
6.10 清轨板
轨道式塔机的台车架上应安装排障清轨板,清轨板与轨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5mm。
6.11 顶升横梁防脱功能
自升式塔机应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的功能。
7 操纵系统
7.1 操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使塔机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可靠地运行。
7.2 应按人机工程学有关的功能要求设置所有控制手柄、手轮、按钮和踏板,并应有宽裕的操作空间。
7.3 对于手柄控制或轮式控制器,一般选择右手控制起升和行走机构,左手控制回转和小车变幅或动臂变幅机构。
7.3.1 采用手柄控制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向应与图F11及表Fl规定的手柄方向一致。
7.3.2 采用轮式控制器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向应与表F2规定的手轮旋转方向一致。
7.4 手柄或操纵杆的操作应轻便灵活,操作力不应大于100N,操作行程不应大于400mm;踏板的操作力不应大于200N,脚踏行程不应大于200mm。
在一般情况下,宜使用如下数值:
a)对于左右向的操纵杆,操作力为5N~40N;
b)对于前后向的操纵杆,操作力为8N~ 60N;
c)对于踏板,操作力为10N~l50N。
7.5 在所有的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标志。标志应牢固、可靠,字迹清晰、醒目。
8 电气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备应使塔机的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塔机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应任意改变电路。
8.1.2 电气元件的选择应考虑塔机工作时振动大、接电频繁、露天作业等特点。
8.1.3 塔机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l0Ω。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
8.1.4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需要防震的电器应有防震措施。
8.1.5 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防摆动。
8.1.6 电气柜 (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操作指示等,门外应有警示标志。
8.1.7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8.1.8 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严禁作载流回路。
8.2 电气控制与操纵
8.2.1 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设置于柜内,能防雨、防灰尘。电阻器应设于操作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并有防护措施。
8.2.2 采用有线遥控装置时,地面控制与司机室内控制应具有电气联锁。地面控制装置的不带电金属外壳和塔机结构之间应连接专用接地线,接地电阻符合8.1.3的规定。
8.2.3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操纵的,在失控时塔机应能自行停止工作。
8.2.4 采用联动控制台操纵时,联动控制台应具有零位自锁和自动复位功能。
8.2.5 操纵系统中应设有能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的声响信号。
8.3 电气保护
8.3.1 塔机应根据GB/T 13752-1992中7.7的要求设置短路、过流、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
8.3.2 塔机应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该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8.3.3 塔机电源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隔离开关应有明显标记。
8.3.4 各限位开关应能可靠地停止机构的运动,但机构可作相反方向的运动。
8.4 照明、信号
8.4.1 塔机应有良好的照明。照明的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8.4.2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作为照明线路的回路。 可携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48V,交流供电的严禁使用自藕变压器。
8.4.3 司机室内照明照度不应低于30 1X。
8.4.4 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 1x。
8.4.5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8.4.6 快装式塔机在拖行时应装有直流24V的示宽灯、高度指示灯、长度指示灯、转向指示灯及刹车灯。
8.4.7 在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装有总电源开合状况的指示信号。
8.4.8 安全装置的指示信号或声响报警信号应设置在司机和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方。
8.5 导线及其敷设
8.5.1 塔机所用的电缆、电线应符合GB/T 13752-1992中7.5的规定。
8.5.2 电线若敷设于金属管中,则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应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措施。
8.5.3 导线的连接及分支处的室外接线盒应防水,导线孔应有护套。
8.5.4 导线两端应有与原理图一致的永久性标志和供连接用的电线接头。
8.5.5 固定敷设的电缆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倍电缆外径。除电缆卷筒外,可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8倍电缆外径。
8.6 电缆卷筒
8.6.1 轨道式塔机的电缆卷筒应具有张紧装置,电缆收放速度应与塔机运行速度同步。
8.6.2 电缆在卷筒上的连接应牢固,以保护电气接点不被拉曳。
8.7 集电器
8.7.1 集电滑环应满足相应电压等级和电流容量的要求。每个滑环至少有一对碳刷,碳刷与滑环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80%,且接触平稳。
8.7.2 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滑环间最小电气间隙不小于8mm,且经过耐压试验,无击穿、闪络现象。
9 液压系统
9.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应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应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9.2 顶升液压缸应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
10 安装、拆卸与试验
10.1 塔机安装、拆卸及塔身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
10.1.1 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的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10.1.2 塔机在安装、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应对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若发现下列问题应修复或更换后方可进行安装:
a)目视可见的结构件裂纹及焊缝裂纹;
b)连接件的轴、孔严重磨损;
c)结构件母材严重锈蚀;
d)结构件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塑性变形。
10.1.3 小车变幅的塔机在起重臂组装完毕准备吊装之前,应检查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安装定位板等是否连接牢固、可靠。当起重臂的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时,则在锤击安装销轴后,应检查轴端挡板的焊缝是否正常。
10.2 安装、拆卸、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塔机的最大安装高度处的风速不应大于13m/s,当有特殊要求时,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
10.3 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10.4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F3的规定。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F3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10.5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 (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10.6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混凝土基础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b)对混凝土基础的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的计算应符合GB/T 13752-1992中4.6.3的规定及GB/T 9462-1999中附录A的规定。
c)使用单位应根据塔机原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设计制造混凝土基础。
d)若采用塔机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10.7 碎石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 (如暗沟、防空洞等)的上面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b) 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应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c)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保证路基无积水。
10.8 塔机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间隔6m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
b)轨距允许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c)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
d) 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于上回转塔机应不大于3/1000;对于下回转塔机应不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度差应小于100 mm;
e) 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宜不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
10.9 塔机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设计的各传动机构,液压顶升和各种安全装置,凡有专项试验标准的,应按专项试验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合格后方可装机。
b) 塔机的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和常规检验按GB/T 946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操作与使用
1l.1 塔机的操作使用应符合JG/T l00的有关规定,司机、装拆工、指挥人员应具有有关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
11.2 每台作业的塔机司机室内应备有一份有关操作维修内容的使用说明书。
11.3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但对特殊情况的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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