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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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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提交材料
(一)房地产项目联建备案申请表(1份);
(二)联建各方申请联建的正式文件(写明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进度计划、已投资情况,说明联建的理由及建设资金准备情况等)(1份);
(三)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1份);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用地或须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确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鲜章,核原件)(1份);
(六)工程建设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七)联建双方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八)联建双方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鲜章)(1份);
(九)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或“联建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1份);
(十)联建双方确认该项目“项目质量责任人”的书面文件(“项目质量责任人”是单位名称)(1份);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项目已向银行抵押的须有抵押银行解押文书或银行同意相关企业联建的文书;属国有资产的项目进行联建的,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或经国资委同意的意见;项目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地块进行联合建设的,须取得规划部门同意的意见;属教育用地进行联建的,须有市教委同意的意见;项目经司法查封的,须有相关法院解除查封的意见等)。
三、办理程序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重庆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申报材料;
(二) 市开发办项目管理处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查建议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向开发企业讲明需补充的材料;
(三)市开发办发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建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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