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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做好201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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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建筑公司万州建筑工程公司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3-01-08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28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有关要求,在我站认真总结2010年以来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现就做好201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业检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30%,对主城各区及六大区域中心城市企业检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8%,其他区县企业检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5%。
      (二)检查重点:
       1、自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来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企业;
       2、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起重设备安装、土石方、爆破与拆除、钢结构、附着升降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业承包企业;
       3、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4、安管总站还将根据工作实际,对上年度发生事故较多、安全生产形势较差地区加大检查比例。
       二、检查内容
       原建设部第128号令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十二个方面的条件。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要求》(附件一)。安管总站负责根据市城乡建委最新的文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解释。
       三、检查方式
    (一)安管总站将根据工作安排,组成检查小组,抽选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检查组成员由安管总站抽取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专家库成员组成。
    (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听取受检企业负责人关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2、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要求》的有关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进行查验;
       3、向企业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填写《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表》(附件二),根据检查得分当场宣布检查结论。
      (三)检查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类。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的,检查组应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复查。复查仍未能达到合格要求的,视为检查不合格。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安管总站将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安管总站将从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在职人员中,抽选经验丰富、能力突出、责任心强的人员,建立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专家库(申报条件及申报方式见附件三《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专家库成员申请表》),根据其履责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专家库成员的管理;
       (二)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应做好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的宣传、协调工作,并做好对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安管总站,建议对其立案查处;
       (三)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筑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如三类人员配备不到位),无法在检查组指定时间接受检查的,应提交书面延缓检查申请,写明延缓原因、整改时限(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附件一:《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要求》
       附件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表》
       附件三:《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专家库成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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