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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3-03-01

 春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春苗烧伤儿童救助示范项目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模式,提高资助的社会效益,保障受助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信力,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市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文定辉、代泽美夫妇的爱心捐赠。
2.社会各界向本基金捐赠的款项。
3.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使用范围
本基金用于救助14周岁以下的贫困烧伤儿童。申请者的条件如下:
1.所在家庭条件:凡受助的患儿,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所在地的省(市)贫困线以下或特困户、低保户,孤儿、单亲困难家庭患儿优先。
2.患儿基本条件:
(1)年龄为0-14周岁(申请日计算为不满14周岁),患儿为家境贫困重度烧伤儿童,经西南医院鉴定该患儿自付医疗费用较大,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
(2)就诊于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经该院烧伤研究所相关专家认定,符合救助范围的。
(二)救助标准
对患儿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为每个为5万元以下,实际金额根据患儿的具体情况经审核后确定。
三、基金使用的申报、审批流程
1、理事会每年应编制年度救助计划,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2.建立救助申报审批制度,凡是需要救助的对象均需提供纸质的书面申请书及村(社区)、乡镇民政办同时签章的家庭贫困证明或有效的低保证。
3.申报审批流程
(1)患儿监护人赴西南医院烧伤研究所领取并填写《春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申请表》;
(2)患儿监护人持申请表赴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家庭贫困情况的证明;
(3)获得村(社区)、乡镇民政办的贫困证明后,患儿监护人将申请表交到当地慈善会,当地慈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家庭贫困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
(4)患儿监护人持患儿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村(社区)、乡镇(街道)、慈善会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交西南医院烧伤研究所;
(5)西南医院烧伤研究所出具诊断说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送市慈善总会审查;
(6)市慈善总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经春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签字批准后实施资助。
四、基金的管理
1.本基金根据《重庆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全款用于医院对患儿的医疗救助。
2. 本基金办公室设在西南医院烧伤研究所,办公室负责对救助者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本基金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4.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向捐赠者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本办法经本基金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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