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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蛋白饮料厂——植物饮料标准

  • 2016/11/12 10:18:24

【植物饮料】植物饮料标准 植物饮料的卫生标准

【植物饮料】植物饮料标准 植物饮料的卫生标准

 

植物饮料卫生要求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植物饮料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规范适用于以植物或植物抽提物(水果、蔬菜、茶、咖啡除外)为原料,经加工、调配的非发酵植物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5009.14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5009.16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DBJ440100/T 30—2009

GB/T5009.90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T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2695饮料厂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要求

3.1原辅材料要求

所有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使用或添加非食品用原料。

3.2感官指标

具有所含的主要原料植物提取物应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卫生指标

3.3.1卫生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表1

3.3.2微生物指标

3.3.2.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3.3.2.2其它包装的产品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表2

3.4食品添加剂

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5.1.1色泽、杂质

将产品翻转数次(摇匀)倒适量入比色管目测。

5.1.2香气和滋味

入口品尝及鼻嗅检查。

5.2卫生指标检验

5.2.1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进行。

5.2.2铅

按GB/T5009.12规定进行。

DBJ440100/T 30—2009 4

5.2.3铜

按GB/T5009.13规定进行。

5.2.4锌

按GB/T5009.14规定进行。

5.2.5铁

按GB/T5009.90规定进行。

5.2.6锡

按GB/T5009.16规定进行。

5.2.7二氧化硫

按GB/T5009.34规定进行。

5.2.8六六六、DDT

按GB/T5009.19规定进行。

5.2.9甲胺磷

按GB/T5009.103规定进行。

5.2.10商业无菌

按GB/T 4789.26规定进行。

5.2.1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进行。

5.2.1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进行。

5.2.13霉菌、酵母计数

按GB/T 4789.15规定进行。

5.2.14致病菌的测定

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规定进行。

5.3食品添加剂

按GB/T5009中有关标准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次随机抽取16瓶(包、罐),12瓶(包、罐)用作检验,另4瓶(包、罐)留样备用。6.3出厂检验6.3.1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商业无菌(以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为每一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6.3.2每批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6.4型式试验

6.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4.2型式试验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规范要求的全部项目及标签。

6.5判定规则

6.5.1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如有不符合本规范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有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规范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6.5.2对型式试验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可以允许加倍抽样检验(感官指标和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检合格则判定为合格产品,若复检结果中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规范,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6.5.3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销售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牢固,无泄漏。

7.3运输、贮存

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

7.3.2在贮运过程中,应防止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7.3.3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

7.3.4不得与潮湿、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堆放在一起,应避免雨淋、暴晒、受潮、污染及损伤。

7.3.5堆放层数不得超过10层(箱),上面不压重物,保证包装不破碎、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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